宣告湖南龙源机械制造 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湖南龙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 序。:机械制造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湘 0682 破 2 号

2024 年 1 月 17 日,本院根据晏七林的申请裁定受理湖南龙 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机械制造 。查明,湖南龙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共有 1 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金额为 753500 元,债权性质为无财产担保债权。经管 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该债权金额为 736249.97 元。 截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共计 3000 元。现湖南龙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没有可供支配的财产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及其股东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未提供真实有效的公司账簿以及财产情况说明,管理人无法履行账册审计及资产清查工作。因湖南龙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无债权人提出重整,且债务人不能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湖南龙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一、债务人湖南龙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没有重整、和解的可能,事实清偿,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已具备破产原因。因此,对债务人湖南龙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宣告破产。二、根据管理人核查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向本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经审查,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债务人湖南龙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具备法定破产原因,应予宣告破产;同时,因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程序亦应依法终结。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而终结,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2025 年 9 月 2 日裁定宣告湖南龙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湖南龙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公 开 人:岳阳景顺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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